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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交所
新《證券法》已于3月1日施行,作為 2020年度投資者保護宣傳月活動之一,為配合活動宣傳,向投資者普及新《證券法》知識,我們推出了“新《證券法》50問”系列欄目,今天是第二期。
一、 新《證券法》對于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有何要求?
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二、 對于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的證券,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人承擔什么責任?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三、 股票的發行人在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如何處理?
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并上市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證券。
四、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不得有哪些行為?
一是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宣傳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二是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三是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五、證券公司若存在上述行為,是否承擔責任?
證券公司有上述行為,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新《證券法》對于減持如何規定?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持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份的股東,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于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規定,并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七、新《證券法》對于非公開發行證券的轉讓如何規定?
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八、新《證券法》規定,短線交易的主體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該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以上主體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九、新《證券法》規定如何處理短線交易所得收益?
上述主體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十、 短線交易的除外情形有什么?
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