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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
專欄:臨時公告
發布日期:2012-04-19
閱讀量:9317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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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

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加大對年報信息披露責任人的問責力度,提高年報信息披露的質量和透明度,增強年報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有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嚴格遵守公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財務報告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公司有關人員不得干擾、阻礙審計機構及相關注冊會計師獨立、客觀地進行年報審計工作。

第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年報信息披露相關的其他人員在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規章制度,未勤勉盡責或者不履行職責而導致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包括年度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年度財務報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存在重大會計差錯的;

(二)會計報表附注中財務信息的披露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解釋規定、中國證監會關于財務報告披露的規定等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的相關要求,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的;

(三)其他年報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的規定,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的;

(四)業績預告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存在重大差異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

(五)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相關定期報告的實際數據和指標存在重大差異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

(六)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的情形。

第五條 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實施責任追究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原則;

(二)有責必問、有錯必究原則;

(三)權力與責任相對等、過錯與責任相對應原則;

(四)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原則。

 

第二章 財務報告重大會計差錯的認定及處理程序

       

第六條 重大會計差錯是指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做出正確判斷的會計差錯。重要性取決于在相關環境下對遺漏或錯誤表述的規模和性質的判斷。差錯所影響的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和性質是判斷該會計差錯是否具有重要性的決定性因素。

第七條 財務報告重大會計差錯的認定標準: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的具體認定標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涉及資產、負債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資產總額5%以上;

(二)涉及凈資產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總額5% 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收入總額5%以上;

(四)涉及利潤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5%以上;

(五)會計差錯金額直接影響盈虧性質的;

(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重大更正的;

(七)監管部門責令公司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存在的差錯進行改正的情況。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八條 公司對以前年度已經公布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的,需要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后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第九條 對前期已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中財務信息存在差錯進行更正的信息披露,應遵照中國證監會關于財務信息更正及相關披露的規定、中國證監會關于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的規定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當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更正事項時,公司審計部應收集、匯總相關資料,調查責任原因,進行責任認定,并擬定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審計部須形成書面材料詳細說明會計差錯的內容、會計差錯的性質及產生的原因、會計差錯更正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及更正后的財務指標、會計師事務所重新審計的情況、重大會計差錯責任認定的初步意見。審計部形成書面材料之后,提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議,并抄報監事會。公司董事會對審計委員會的提議須做出專門決議。

 

 

第三章 其他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認定及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業績預告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

(一)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原先預計虧損,實際盈利的;原先預計扭虧為盈,實際繼續虧損的;原先預計凈利潤同比上升,實際凈利潤同比下降的;原先預計凈利潤同比下降,實際凈利潤同比上升的。

(二)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雖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一致,但變動幅度或盈虧金額超出原先預計的范圍達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

第十二條 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

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相關定期報告的實際數據和指標的差異幅度達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認定為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

第十三條 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或與事實不符情況的,應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條 對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由公司審計部負責收集、匯總相關資料,調查責任原因,并形成書面材料,詳細說明相關差錯的性質及產生原因、責任認定的初步意見、擬定的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等,上述材料須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四章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除追究導致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直接相關人員的責任外,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對公司年報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六條 因出現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被監管部門采取公開譴責、批評等監管措施的,公司審計部須及時查實原因,采取相應的更正措施,并報董事會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懲處:

(一)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系責任人個人主觀故意所致的;

(二)干擾、阻撓事故原因的調查和事故處理,打擊、報復、陷害調查人的;

(三)明知錯誤,仍不糾正處理,致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四)多次發生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

 (五)董事會認為的其它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八條 對責任人作出責任追究處罰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意見須形成書面報告并由責任人簽字確認,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九條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內通報批評;

(二)警告,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三)調離原工作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四)經濟處罰;

(五)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的結果可以納入公司對相關部門和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指標。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對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認定及處罰的決議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 半年報以及季度報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參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經2012年4月14日召開的第六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制定,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制定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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