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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50問”系列欄目第五期
專欄:專題活動
發布日期:2020-04-27
閱讀量:1160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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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50問”系列欄目第五期


來源:上交所
新《證券法》已于3月1日施行,作為 2020年度投資者保護宣傳月活動之一,為配合活動宣傳,向投資者普及新《證券法》知識,我們推出了“新《證券法》50問”系列欄目,今天是第五期。
一、新《證券法》對于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有何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
二、如何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
  根據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投資者可以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的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三、哪些主體可作為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征集人?
  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
  
四、新《證券法》對于先行賠付有何規定?
  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五、新《證券法》對于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派生訴訟有何規定?
  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派生訴訟時,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限制。
  
六、新《證券法》如何探索建立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
  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七、新《證券法》對于證券公司業務活動有何規定?
  證券公司的業務活動,應當與其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以及風險控制指標、從業人員構成等情況相適應,符合審慎監管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
  
八、新《證券法》如何落實“放管服”要求?
  新《證券法》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包括取消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調整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方式,將資格審批改為備案等。
九、新《證券法》如何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
  新《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明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害投資者所應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等。
十、新《證券法》如何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
  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于欺詐發行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六十萬元罰款,提高至一千萬元等。

上一頁: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 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 國發〔2020〕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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